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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2016年江西省招警考試常識判斷每日一練

                  發布時間:2015-12-27 15:33:36 來源:一佳公務員考試網 點擊量: 我要分享

                  (―)返還范圍(★★★)


                    根據《民法通則》第92條和《民通意見》第131條,成立不當得利之債的,受害人有權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,返還范圍是:所受利益和孳息。具體而言:


                    1.原物存在的,返還原物;原物不存在的,折價返還;原物毀損后存在代位物(如保險金、賠償金)的,應返還原物的代位物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2.所受利益依其性質不能返還(如獲利為物的使用和占有;再如獲利為他人提供的勞務)的,應返還其價額(如相當期限的租金、相當數額的工資)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3.所受利益產生的孳息(自然孳息與法定孳息),亦應返還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4.根據《民通意見》第131條,受益人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(主要是利用不當得利進行投資所產生的收益),扣除勞務管理辨用后,應當予以“收繳”,即國家予以沒收(規定雖有不當,考試卻以此為準),而不是返還給受害人(因此種得利與受害人遭受的損失間無因果關系,不在不當得利返還范圍之內)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典型真題


                    張某發現自己的工資卡上多出2萬元,便將其中1萬元借給郭某,約定利息500元;另 外1萬元投入股市。張某單位查賬發現此事,原因在于財務人員工作失誤,遂要求張某返還。經查,張某借給郭某的1萬元到期未還,投入股市的1萬元已獲利2000元。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?(07年·卷三·7題一D)


                    A.張某應返還給單位2萬元  B.張某應返還給單位2. 2萬元


                    C.張某應返還給單位2.25萬元  D.張某應返還給單位2萬元及其孳息


                    [答案解析]①根據《民通意見》第131條,受益人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(主要是利用不當得利進行投資所產生的收益),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后,應當予以“收繳”,即國家予以沒收,而不是返還給受害人。②本題中,張某投入股市1萬元獲利2000元屬于“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”(不屬于淶定孳息),應當予以收繳,而不是返還給單位。故本題唯一正確答案為D選項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不當得利VS侵權賠償VS違約賠償 不當得利制度的規范目的重在去除不當得利,而非損害賠償,故不當得利返還的范圍遵循下列規則:①得利少于損失時,返還的數額以得利為準;②得利大于損失時,返還的數額以損失為準。這是由不當得利請求權的作用所決定的,它只有這個本事(見例1和例2)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例1甲委托乙保管一部相機(市場價值3萬元)。期間,乙擅自以自己的名義,將相機以2.8萬元的價格出賣給不知情的丙,并交付。①丙善意取得相機的所有權。②因乙的得利少于甲遭受的損失,若甲對乙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,主張的數額只能是2.8萬元。③若甲對乙主張侵權損害賠償,主張的數額可為3萬元。④若甲對乙基于保管合同主張違約損害賠償,可主張的數額大致也是3萬元(直接輯失和間接損失)。⑤此例彰顯了不同的債權請求權具有不同的功能和作用,也彰顯了請求權競合制度存在的價值(債權人可選擇主張對自己最有利的請求權)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例2甲委托乙保管一部相機(市場價值3萬元)。期間,乙擅自以自己的名義,將相機以3.5萬元的價格出賣給不知情的丙,并交付。①丙善意取得相機所有權。②因乙取得的利益大于甲遭受的損失,若甲對乙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,主張的數額只能是3萬元。③若甲對乙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,主張的數額只能為3萬元。④若甲主張類推適用不正當無因管理制度,對乙主張不正當無因管理,主張的數額可為3.5萬元,但甲負有補償乙支出之必要費用、因此遭受之損失的義務(以甲所受利益5000元為限)。⑤問:甲、丙間是否成立不當得利。答:不成立。因為善意取得(《物權法)第106條)是丙取得利益的法律上原因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受益人善意與惡意對返還范圍的影響(★★)


                    對此,我國民法暫無規定。根據民法理論,其規則如下:


                    1.受益人為善意(指得利時,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受有不當得利)的,僅返還現存利益,對已經不存在的利益不負返還義務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2.受益人為惡意(指得利時,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有不當得利)的,須返還所受利益,對已經不存在的利益亦負返還義務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3.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時為善意,嗣后變更為惡意的,其返還范圍應以惡意開始之時存在 的利益為準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例3甲誤將自己的手機(價值1500元)遺失在乙家,因該手機與乙自己的手機一模一樣,乙以為是自己的手機。后乙決定換手機,便將該手機以100元的價格賣給收破爛的。后來甲查知情況,請求乙賠償1500元。①由于乙為善意的不當得利人,僅需返還現存利益100元。②乙并無過錯,不構成侵權,甲對乙無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。③因手機為遺失物,收破爛的不能善意取得,若甲能找到收破爛的,可以對其主張返還手機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例4甲系乙公司的長期客戶,于春節前,收到乙公司送來的5瓶裝高級洋酒禮盒一份(假設甲無自己花錢消費該種洋酒的經濟能力或消費意愿),甲以為系年節饋贈,取出2瓶與友人共飲后,收到乙公司來函,稱該禮盒系丙的訂貨,誤送至甲處,要求甲付款或退貨。甲拒絕退貨或付款,并續飲1瓶,剩下2瓶被小偷竊取。①最初2瓶,甲系善意得利人,所受利益已不存在(不能認定為財產消極增加),甲不負不當得利返還義務。②其他3瓶,甲系惡意得利人,所受利益雖不存在,甲亦應負不當得利返還義務返還所受利益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特別提示  (1)前面介紹道:“就不當得利的返還范圍而言,善意的得利人僅返還現存利益,所受利益不存在的,善意得利人不負返還義務。”但是,在買賣合同無效(不成立、被撤銷)的場合,這一規則的適用受到一定的限制,具有特殊性。  (2)買賣合同無效(不成立、被撤銷),且善意買受人受領的給付已經毀損滅失,在買受人所負對待給付范圍內,善意的買受人不得主張所受利益不存在;僅在買受人所負對待給付范圍之外,善意的買受人可主張因所受利益不存在而免負返還義務(見例5?例7)。 (3)不過,買賣合同無效(不成立、被撤銷),且善意買受人受領的給付已經毀損滅失,若買受人為無、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或者買受人因遭受欺詐、脅迫而訂立買賣合同,或者買賣標的物毀損滅失的原因系標的物自身的瑕疵所致(如汽車自身具有的缺陷),則善意買受人可主張所受利益已經不存在而免除返還義務,不受買受人之對待給付范圍的限制。 (4)其學理基礎在于:①在買賣合同這樣的雙務合同中,善意受領人(如買受人)。除信賴其得終局保有所受領的利益(買賣標的物)外,其信賴亦包括自已須提出對待給付(價金),即唯有認知自己的對待給付亦將終局喪失,始有正當理由任意處置其受領之物,并應自行承擔毀損滅失的危險。從而在對待給付數額的范圍內,善意受領人不值得保護。②為貫徹無、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保護以及懲戒欺詐、脅迫一方的精神,或者為了公平起見,當善意受讓人為無、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善意受領因受欺詐、脅迫訂立買賣合同時,或者買賣標的物毀損滅失的原因系標的物自身的瑕疵所致(如汽車自身具有的缺陷),則善意買受人可主張所受利益已經不存在而免除返還義務,不受買受人之對待給付范圍的限制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例5甲將一輛汽車(市值10萬元)出售給乞,約定價款9萬元。甲、乙均不知買賣合同無效,甲交付了汽車,乙一次性支付了9萬元價款。半月后,該汽車因泥石流滅失。①因買賣合同無效,乙占有的汽車以及甲受領的價款均系不當得利。②乙不知買賣合同無效,乙系善意得利人,汽車因不可抗力毀損,乙所受利益不存在。③但是,在這一無效買賣合同中,為了公平起見,仍應類推適用風險負擔的規則。因汽車已交付,乙承擔汽車毀損滅失的風險,乙應當承擔價金風險(9萬元)。所以,當甲請求乙返還10萬元不當得利(毀損汽車的價額)時,在乙之對待給付范圍內(9萬元),乙不得主張因所受利益不存在而免除返還義務。僅能在對待給付范圍之外(1萬元),乙可主張因所受利益不存在而免除返還義務。④綜上,當甲請求乙返還10萬元不當得利時,乙可主張其中的1萬元因所受利益不存在而不負返還義務,自己僅對9 萬元負擔返還義務。同時,甲負有返還乙9萬元價款的不當得利的義務,兩項抵銷,乙對甲的返還數額為零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例6甲將一輛汽車(市值10萬元)出售給乙,約定價款11萬元。甲、乙均不知買賣合同無效,甲交付了汽車,乙一次性支付了 11萬元價款。半月后,該汽車因泥石流滅失。①因買賣合同無效,乙占有的汽車(價值10萬元)以及甲受領的價款(11萬元)均系不當得利。②同理,因汽車已經交付,乙負擔汽車毀損滅失的風險(價金風險)。在乙之對待給付義務范圍(11萬元)內,乙不得主張所受利益不存在而不負返還義務(即:乙不得主張所受利益10萬元已經不存在)。③綜上,甲有權請求乙返還不當得利10萬元(汽車的價額),乙有權請求甲返還不當得利11萬元(支付的價款),兩項抵銷,乙僅有權請求甲返還1萬元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例7甲將一輛汽車(市值10萬元)出售給乙,約定價款9萬元。甲、乙均不知買賣合同無效,甲交付了汽車,乙尚未支付9萬元價款。半月后該汽車因泥石流滅失。①雖然乙尚未支付價款9萬元,但是,前述規則仍應適用,即乙不得在對待給付范圍內(9萬元)主張所受利益不存在,乙只能主張給付范圍之外(即1萬元)所受利益已經不存在。②綜上,甲有權請求乙支付 9萬元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不當得利由第三人無償取得時的返還義務(★★)


                    1.善意的受益人將所受利益無償讓與第三人:


                    (1)善意受益人就無償讓與第三人的部分不負返還義務(因系無償讓與,現存利益不存在)。須注意:若是有償讓與,則現存利益仍然存在,受益人仍負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(2)第三人在受益人免除返還責任的限度內對受損人負返還的責任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例8甲的一只羊混入乙的羊群,乙不知情,一直將該羊當作己有。后來,乙將該羊贈與百里之外的遠房親戚丙。①乙屬于善意的得利人。②善意的乙將所受利益無償讓與丙,無現存利益,乙不承擔返還義務。③丙在乙免除責任的范圍內對甲負擔返還義務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2.惡意的受益人將所受利益無償讓與第三人:


                    (1)惡意受益人的返還義務不因此而受影響。原因:惡意不當得利人應返還所受利益, 即使所受利益已不存在,惡意得利人的不當得利返還義務不受影響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(2)受害人享有選擇權,亦可要求第三人負擔返坯義務。當然,這需要受害人與第三人之間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例9甲的一只羊混入乙的羊群,乙發覺后,為免肥水流入外人田,乙將該羊贈與百里之外的遠房親戚丙。①乙屬于惡意的得利人。②乙將所受利益無償讓與丙,雖無現存利益,乙仍應負擔返還所受利益的義務。③甲享有選擇權,可選擇乙或丙主張返還不當得利。

                  責編:江西公務員培訓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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